货物领取赔偿
货物的领取
货物运抵到站后,收货人应及时领取。拒绝领取时,应出具书面说明,自拒领之日起,3日内到站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和发站,征求处理意见。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,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答复到站。
收货人在到站领取货物时,需提出领货凭证。收货人为个人的,还须出具领货人本人身份证,到站将身份证号码记载在货票丁联上。收货人为单位的,除领货凭证外,还须出具本单位的证明文件,证明文件要记载所领取货物的发站、托运人、收货人、货票号码、品名、件数、重量和领货人姓名,领货人还要出具本人身份证。不能提出领货凭证的,可凭有经济担保能力的企业出具担保书领货。但以下单位不得为担保人:
1、国家机关;
2、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;
3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、职能部门。
赔偿
1、赔偿种类: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有两种:
逾期违约金。承运人运输货物的时间除有特殊情况外,超过了运到期限,造成收货人不能及时领取货物,收货人或托运人有权向到站索取逾期违约金。违约金的金额是根据逾期日数占运到期限百分比来确定的,但最高不能超过运费的20%
货物损失赔偿。在运输过程中,包括在发站及到站装卸保管过程中,由于铁路责任,造成货物 的总价值受到损失,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向铁路索取赔偿。根据保价运输或非保价运输及保险运输的不同,铁路按不同的方式进行赔偿。
发生以上两种情况后,铁路应编制货运记录或其他证明文件交给收货人或托运人,作为收货人或托运人向承运人索赔的凭证。
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时,应按批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,并附货物运单、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。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支付运到逾期违约金时,应向到站提出货物清单。承运人审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符合规定后,进行登记,并向赔偿要求人填发赔偿要 求书收据,迅速调查处理。
2、索赔应注意的时效期限
货物的运到期限满后经过15天,或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,车站应于当日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。
货物运到期限满后经过30天,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,托运人、收货人可按丢失向到站要求赔偿。在赔偿前,如货物运到时,车站及时向收货人办理交付并收回货运记录。这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可要求支付逾期违约金,若货物发生其他损失如变质时,可要求赔偿损失。
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180日,但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60日,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要求,应自受理该项要求的次日起,30日内(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的赔偿要求为60日)进行处理,答复要求人。要求人自收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未提出异议,即为结案。
3、货物运到期限的计算及逾期违约金的计算
货物运到期限的计算。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, 按下列规定计算:
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。
货物运输期间,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;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。
特殊作业时间:需中途加冰的货物,每加冰一次,另加一日;运价里程超过250公里的零担货物和一吨、五吨集装箱货物,另加2日,超过1000公里加3日;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、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;整车分卸货物,每增加一个分卸站,另加1日;准、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,另加一日。
货物运到期限,起码天数为3日。
快运货物运到逾期,除依照《快运货物运输办法》规定退还快运费外,货物运输期间,按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一日,计算运到期限仍超过时,并应依照本条规定,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。
超限货物、限速运行的货物、免费运输的货物以及货物全部灭失,承运人不支付违约金。
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起(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货物为卸车的次日起),如收货人于2日内未将货物领出,及失去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权利。